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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离职补偿金的个税处理不是那么简单

录入:景德镇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6
摘要: 景德镇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说对于部分存在特殊技术或者商业机密等,对于特殊的员工给予的以保密和一定时期内不得同业竞争等条件而给予的一次性不竞争款项,则不归类于一次性补偿金,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

企业发生员工离职是件比较平常的事情。离职中存在许多原因,有自行另就职业的,有被企业辞退,有企业改制分流的等等。对于离职的处理,有给予一次性补偿金的,也有仅仅结清工资待遇,不给补偿的。对于企业在员工离职时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有许多人认为是在当地上年度平均三倍之内的免税,但近日发布的[2018]京02行终770号判决书却告诉我们并不都是如此。

一、员工离职时取得的补偿金按照什么缴纳个税?

首先看看几个文件: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分摊等计算后,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综合分析,员工离职的补偿金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也符合个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即该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部分存在特殊技术或者商业机密等,对于特殊的员工给予的以保密和一定时期内不得同业竞争等条件而给予的一次性不竞争款项,则不归类于一次性补偿金,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

二、员工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存在免税的事项?

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为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相当于存在一个专项性的起征点的概念。

这条规定被引用得比较广泛,政策来源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许多看到该文第一条,就进行了条文的应用,认为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离职人员,但是,理解上是偏差的。

财税[2001]157号首先说明的背景条件是,“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该文具体政策是有适用条件的,是针对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用人单位。那么这类企业又具体是什么呢?

财税[2001]157号的来源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该文是对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可见,这里是专门针对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的企业。当然,财税[2001]157号是作了范围的扩大的,将企业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将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扩大到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那么,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呢?笔者并没有查阅到明确的概念和范围,但从常理上理解,不应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员工离职或者辞退情形。

因此,笔者的理解是对于性质不变、股份不变的情况下,员工的离职的一次性补偿金就不适用财税[2001]157号的个税政策,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规定计征。[2018]京02行终770号判决书,笔者认为就是这一思路的反映。当然为了避免歧义,建议对财税[2001]157号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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